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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因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在江西抚州获刑

发布日期:2018-12-20

  2018年11月23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杨淑珍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杨淑珍,女,1967年1月出生,江西省金溪县人,汉族,文盲,无业,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开始,被告人杨淑珍开始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被告人杨淑珍利用其租住在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建材市场的房屋,聚集胡某花(另案处理)、“老庚”(身份不明)等人,经常学习“全能神”邪教相关的视频、书籍等资料,进行“全能神”邪教组织非法活动。同时,杨淑珍将“全能神”邪教有关视频、音频、书籍、宣传资料等对胡某花、“老庚”等人进行传播、交流。

  2018年5月7日,公安机关从杨淑珍的出租屋中搜查出黑色内存卡11张(从中共提取电子文本文档、音频文件、视频文件2万余个)、播放器2台、书籍23本、宣传资料232本、读书笔记11本。经鉴定,杨淑珍持有的书籍、宣传资料、笔记,均是邪教“全能神”反动宣传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淑珍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主动邀集胡某花等人到其家中传播“全能神”邪教内容,且将所存放的“全能神”邪教资料传播给胡某花等人,积极宣传“全能神”邪教;杨淑珍系“全能神”邪教传递条子的“交通员”。

  本案中,被告人杨淑珍传播给了胡某花“全能神”邪教内容的宣传册8本及内存卡,且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扣押“全能神”邪教组织的23本反动宣传书籍、11本手写心得笔记、232本宣传资料,依法应作犯罪既遂处理,但在被告人家中所扣押的尚未传播出去的部分,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本案中,被告人杨淑珍传播邪教宣传品书籍、刊物累计数量达二百五十册以上,且被告人无任何悔罪表现。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五条第四项、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第五条  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部分已经传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第六条  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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